如何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备受各方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张世昕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30个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硬投资”和“软建设”重点任务,高质量做好“两重”建设各项工作。目前,今年前两批“两重”建设项目清单已下达。同时,结合项目投资,抓紧制定出台“软建设”配套政策和改革举措,持续优化制度供给,促进实现“两重”目标。
此外,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首套贷款利率执行,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则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二套贷款利率执行。同时,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也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创新型金融工具,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盘活无形资产、支持新兴企业融资等至关重要。《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在进一步指明天津市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方向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更好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解决现有知识产权转化率不高、转化周期长,缺乏资金等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价值、实现方式及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金融”的创新实践,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手段之一,指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衍生债券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即用知识产权现在或将来的财产收益权以及债权进行证券化融资。投资者能够在不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证券享受知识产权未来产生的收益,拥有知识产权的融资者在融资的过程仍然能够直接持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资产化的升级,通过证券资产化运作提高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转化率,扩大知识产权交易范畴,鼓励知识产权作为创新要素进场交易。其主要价值有,便利知识产权快速变现,有助于初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标准透明的证券化过程交易安全性强、成功率高;知识产权作为创新要素参与交易,使技术和数据能够高效流通。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新型融资途径,一方面鼓励企业创新,激励企业将“知识”转化为“资产”,推动自主创新过程中知识良性转化的循环;另一方面通过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主要有四种:供应链模式、融资租赁债权模式、许可使用费债权模式以及质押贷款模式。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被边缘化、知识产权过度证券化的风险。
证券化的前提是知识产权应具备能产生独立且可预测的现金流,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人(即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将基础资产池转让给发行知识产权证券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进入基础资产池的知识产权可能难以识别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容易出现借知识产权证券化之名,将知识产权汇入基础资产池,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去名化。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法定保护期,已进入基础资产池的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届至时,将进入公共领域,其真正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相关权利将丧失保护,相应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可见,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权及其变更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应予高度重视。如若知识产权的权属不清,将导致证券化产品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不仅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也会影响投资者利益。
知识产权的估值与传统资产相比,难度较大。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知识产权估值方面,尤其是技术专利的估值,缺少可供借鉴的经验,估值技术难度大,对于知识产权本身难以预知能产生多少现金流,其价值具有不稳定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可重复授权性,可能出现将同一知识产权放入不同的基础资产池中,多次利用同一知识产权进行证券融资,炒空知识产权权利价值的本体,将知识产权蜕化为虚拟财产炒作,导致知识产权过度证券化现象。特别是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利持有者的信用状况不佳时,极容易导致投资损失。因此,应高度警惕过度证券化风险,以免知识产权偏离本质价值,形成金融泡沫。譬如,虽然,重复授权能够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人增加收益,但是,可能也会因被授权人增加而面临授权人之间的竞争,进而导致收益下降,从而减少证券购买者的收益,出现金融风险。
此外,风险分担也是存在的问题。原则上,知识产权持有者应保证其提供的知识产权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应对知识产权评估结果负责,确保评估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金融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须对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优势与机遇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资产类型日益丰富,发行主体逐渐多元。但区域发展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天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一极,在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巨大潜力:
科技创新资源丰富。天津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高新区富集,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充足。
金融创新环境良好。天津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等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红利。“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拥有广阔的制度创新空间。
产业基础较为雄厚。在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天津具有较强实力,上述领域的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证券化价值。
区位优势相对明显。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天津可以借鉴北京等地成熟经验,并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重要枢纽。
天津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议举措
(一)构建津版评估标准体系
充分利用天津“金创区”政策,整合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资源,打造知识产权证券化全产业链。重点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生态圈。建立专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研发适合天津特色产业的评估模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公信力。依托天津高校资源,培养知识产权证券化复合型人才。
(二)打造滨海金融创新高地
利用天津金融创新优势,由政府牵头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依托天津现有金融资产交易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交易平台。探索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推动京津冀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一体化。
(三)完善自贸区法规制度
结合天津自贸区制度创新优势,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地方性法规,明确各方权责,规范操作流程。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全流程的监管。设立风险预警系统,防范系统性风险。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防止过度证券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发挥双城协同创新优势
充分发挥“津城”和“滨城”双城优势,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两个城市核心区协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创新生态。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天津优势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推动“津城”产业升级和空间优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盘活“滨城”存量资产,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新融资渠道。协力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深度融合、双轮驱动,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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